各位房东请注意:葡萄牙法院判决租房押金不用缴纳个税

时间:2026-08-05    发布者:葡萄牙生命堂    浏览次数:41

葡萄牙行政仲裁中心(Centro de Arbitragem Administrativa)近日作出新裁决,认为租户在签订租约时缴纳、并在合同结束后按约退还的押金,不应被视为房东的应税个人所得税(IRS)收入。这是该机构第二次在类似案件中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裁决,也再次与葡萄牙税务及海关局(Autoridade Tributária e Aduaneira)的官方立场形成分歧。

葡萄牙税务部门目前认为,房东应在收到押金时,将其计入个人所得税申报中的房地产收入。如果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将押金退还给租户,则可以在退还当年的申报中将相应金额作为支出列入F表。不过,仲裁法院认为,押金本身并不是房东因出租房产而获得的实际收益,而是一项与租约相关的担保。

仲裁员指出,押金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房东在租户拖欠租金、违反合同或造成房屋损坏时能够获得补偿。在合同义务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房东必须在租约结束时退还押金,因此这笔钱在收到时并不会永久增加房东的财产,也不应立即被认定为房地产收入。

此次裁决由税务专家鲁伊·杜阿尔特·莫赖斯(Rui Duarte Morais)担任主席,他曾领导2014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委员会,另外两名仲裁员为克洛蒂尔德·塞利科·帕尔马(Clotilde Celorico Palma)和玛丽莎·阿尔梅达·阿劳若(Marisa Almeida Araújo),三人一致作出裁决,没有反对票。

案件涉及一笔高达35.88万欧元的押金。相关物业位于费尔盖拉什(Felgueiras)地区,用于经营汽车维修厂和加油站。租约于2021年签订,初始期限为15年,并设有自动续约条款,月租金为4600欧元。租户公司向房东缴纳35.88万欧元押金,合同规定只要租户履行所有义务,合同结束后即可获得退还。

房东在次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中申报了收到的租金,但没有将押金列为收入。葡萄牙税务部门随后进行检查,并在2023年向房东追加征收约19.2万欧元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认为,押金与租赁合同直接相关,其收取使房东的经济能力得到增加,因此应当被视为财产增值。调查过程中,房东曾利用这笔资金帮助完成物业本身的付款,也成为税务部门提出主张的一个因素。

不过,房东认为这笔钱始终只具有担保性质,并非最终经济收益。仲裁法院接受了这一解释,认为只要押金最终需要返还,就不能仅因房东暂时收到并使用该笔资金而认定其构成应税收入。

仲裁员同时承认,房东使用押金支付部分物业款项可能引发有关税务筹划的疑问。但税务部门在作出追加征税决定时,并没有援引葡萄牙法律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因此,仲裁法院认为不能事后以这一理由重新评估案件,最终裁决仍集中在押金是否本身属于应税收入这一核心问题上。

不过,这一裁决并不会自动改变葡萄牙税务部门目前的官方立场。税务部门早在2023年就曾向各地税务机构发出指引,要求将租赁押金视为财产增值,并据此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随后,税务部门又通过具有约束力的意见再次确认了这一立场。

因此,目前葡萄牙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解释:税务部门认为押金在交付给房东时即可构成应税收入,而行政仲裁法院则认为,只要押金属于可退还的合同担保,就不能等同于房东的收入。

随着葡萄牙政府计划修改《城市租赁新制度》,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可能进一步上升。政府提出的改革方案包括允许房东要求租户提前支付最多三个月租金,而住宅租赁合同中的押金将不再设定现行的最高金额限制。目前住宅租赁押金最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

政府在公布改革方案时也明确区分了押金与租金,强调押金最终应在合同结束时退还,其主要作用是降低房东承担的风险。若未来房东可以要求更高金额的押金,这些款项究竟是否需要缴税,将对房东和租户产生更加明显的实际影响。

目前,行政仲裁中心已经连续作出两项有利于纳税人的类似裁决,显示司法层面对税务部门现行解释出现了不同意见。不过,仲裁案件通常只针对具体个案,并不能自动废除税务部门对其他纳税人的现行处理方式。未来如果最高行政法院(Supremo Tribunal Administrativo)就这一问题作出统一判例,葡萄牙租赁押金的税务处理方式才可能得到更明确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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