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房东注意!自住房先出租再卖或将无法免税

时间:2026-07-01    发布者:葡萄牙生命堂    浏览次数:53

葡萄牙税务局(Autoridade Tributária,AT)最新发布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税务解释指出,纳税人在出售自住房之前,如果先将房屋出租,即使仍保留该房屋作为税务登记地址,也可能失去出售房屋所得资本增值(mais-valias)部分的个人所得税(IRS)免税的资格。税务局强调,仅保留税务住所登记,并不足以证明该房屋仍属于法律规定的“自有永久住宅”(Habitação Própria e Permanente,HPP)。

税务局此次解释源于一宗个案。一名纳税人于2006年购置了位于埃斯托里尔(Estoril)的一套住房,他于2023年底返回葡萄牙重新入住。2024年11月,他决定将该房屋出租,但仍将税务登记地址保留在该房屋。由于已与租客达成协议,并计划出售该物业,他向税务局咨询,是否仍可通过将售房所得再投资购买新的自有永久住宅,从而享受资本增值免税待遇。

税务局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第5款的规定,要适用资本增值免税制度,被出售的房屋必须在出售前连续12个月内实际作为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自有永久住宅。仅仅保留税务登记地址,并不能满足这一法律要求。

在解释中,税务局指出,根据《税收总法》,税务住所原则上应为个人通常居住地。同时进一步明确,自有永久住宅是指纳税人“长期、稳定地开展家庭生活”的住所,是日常过夜、用餐、接待亲友及建立家庭生活中心的地方。税务局认为,居住的持续性、稳定性以及作为家庭生活中心,是认定永久住宅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因此,即使该纳税人没有更改税务登记地址,但由于房屋已经出租且本人不再居住,房屋实际上已不再符合“自有永久住宅”的法律定义,因此出售时不能适用资本增值再投资免税制度。

根据葡萄牙《个人所得税法》,出售自有永久住宅所得资本增值要获得免税,必须同时符合多项条件。首先,出售所得扣除尚未偿还的住房贷款余额后,应重新投资于购买新的自有永久住宅、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或用于另一处同类住宅的扩建、改善工程,且相关物业须位于葡萄牙、欧盟成员国或与葡萄牙建立税务信息交换机制的欧洲经济区国家。

此外,再投资必须发生在出售前24个月至出售后36个月之间。纳税人还必须在出售当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中明确声明有意进行再投资,并填写相应金额。

法律同时要求,被出售房屋在出售前12个月内必须作为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自有永久住宅,并通过相应的税务住所进行证明。但若未能满足12个月要求,是由于结婚、事实婚姻、离婚、事实婚姻解除或家庭成员增加等特殊情况导致,则可适用法律规定的例外。

税务局此次公布的解释,对于计划先将住房短期出租、再出售房屋,并希望继续享受资本增值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税务局明确表示,认定一套房屋是否属于自有永久住宅,关键并非行政登记信息,而是该房屋是否实际作为家庭和日常生活的中心。一旦纳税人停止实际居住,例如因出租而搬离,该房屋便可能失去自有永久住宅资格,从而无法享受出售房屋资本增值的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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